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省科技厅      时间:2008年01月22日    浏览量:

云 南 省 科 技 厅 文 件

云科人发[2008]1号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做好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省科技厅制定了《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07年12月28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执行。

请各人才所在单位接此通知后,将《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传达到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省技术创新人才。省科技厅计划于2008年组织第一次考核。

附件: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考核表.doc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做好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以下简称“两类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全面掌握我省高层次人才的发展变化情况,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调动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积极性,激励高层次人才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我省对两类人才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云南省高层次人才特殊生活补贴发放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考核对象

在云南省范围内工作、被省政府授予“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称号并享受省政府特殊生活补贴的两类人才。

二、考核时间

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两类人才享受省政府特殊生活补贴3年后,参加省科技厅每3年组织一次的考核。

三、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并邀请省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组成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具体考核程序是: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两类人才根据考核期内的工作实绩,认真填写《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考核表》。

(二)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对两类人才填报的《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考核表》进行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人事处。

(三)省科技厅组织考核委员会专家对两类人才报送的考核表进行审查,工作业绩突出或做出重大贡献的部分考核对象,可直接通过考核;其余考核对象,由考核委员会专家组采取听取被考核人述职、实地考察工作实绩等方式进行考核。

(四)考核结束后,省科技厅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及时向两类人才及其所在单位反馈。

四、考核内容

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和业务要求为考核通过:

(一) 基本要求

1、热爱祖国,勇于开拓和创新,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科研诚信。

2、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违法和违纪的行为。

(二)业务要求

考核周期内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须达到以下考核标准要求3项以上为考核合格。单项业绩特别突出的,经考核组审查认定后,达到2项以上为合格。

1.著作及论文:出版个人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及其它代表科研成果的公开出版物;或与他人合著的以上著作并且撰写字数超过2万字;或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及国际核心期刊(SCI、EI、ISTP收录)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或考核期内发表论文的累计影响因子在3.0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科技论文4篇以上。

2.获奖成果:荣获国家一等奖个人排名前11名;或国家二等奖个人排名前7名;或省(部)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名;或省(部)二等奖个人排名前4名;或省(部)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的科技成果奖。

3.知识产权: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或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项以上;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3项以上;或参与研发的新药获得国家药物临床试验研究批件、或新药证书1项,且个人排名前4名;或获得国家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授权1项且排名前4名的主要完成人;或通过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植物新品种1项排名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4.技术标准:制定技术标准为行标(国标)且个人排名前7名;或部标个人排名前5名;或在企标、专业指导书或技术规范制定中排名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5. 承担项目:作为主持人或主要承担人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持人承担省部级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项目主持人承担研究项目经费达到年均25万元以上。

6. 成果应用:作为主持人或主要承担人完成科技成果转让收入达到年均5万元以上;或推动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带动地方产业发展,农民群众增收取得经济效益30万元以上;或粮食作物优良新品种推广面积达到年均2万亩以上;或经济作物优良新品种推广面积达到年均1万亩以上;或畜禽优良品种及配套养殖技术推广年均在1万头(只);或主持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产生的利润年均在30万元以上;或研究完成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相关政府部门采纳3次以上。

7. 人才培养:培养博士毕业生2人以上;或培养硕士毕业生5人以上;或主持的各类科研项目培养年轻科技人员在10人次/年以上。

8.获荣誉称号:荣获国家级或省部级荣誉称号1项以上。

9.技术创新:主持完成重要技术报告或解决关键的技术难题2项以上,或产学研结合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具有良好的应用价值,产生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

10.医疗新技术:每年完成4级手术不少于15台;或3年内引进和应用医疗新技术2项以上。

五、有关说明

(一)对于考核“通过”的两类人才,继续享受省政府特殊生活补贴;对于考核“未通过”的两类人才,暂停发放省政府特殊生活补贴,待下个考核年度考核通过后方可恢复特殊生活补贴的发放。

(二)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三)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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