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科研综合楼研究场地实行开放流动管理的通知

来源: 校长办公室       时间:2008年01月14日    浏览量:

关于对科研综合楼研究场地实行开放流动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国家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创新、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突出中心公用平台作用,提高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硬件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科研综合楼的9楼、11楼的研究场地及屋顶温室实行动态管理,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根据云南农业大学农业生物多样性国家工程中心的有关办法进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验场地使用原则

(一) 符合学校工程中心的研究发展方向;

(二) 承担国家及省部级重大研发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

(三) 保证严格执行学校国家工程中心的管理章程,包括仪器设备管理规则、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工作人员违章处罚条例、场地使用及管理办法、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管理办法、防火安全规定、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废弃化学试剂、废渣、试剂空瓶处理办法、安全保卫及清洁卫生制度等。

二、 实验场地申请、使用办法

(一) 申请工程中心场地的课题组,需在使用前向工程中心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实验场地使用申请表”(点击此处下载),包括项目名称、编号、研究方向、主持人、项目经费情况(政府拨款数及自筹数)、知识产权情况(是否是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号、申请号等 ) 、课题性质(横向、纵向等)、产业化应用前景等。工程中心根据课题的研究方向、课题资助的等级 (到位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在2周内做出审核和批复。

(二) 经批复可以入驻的课题组在与工程中心签订研究场地使用协议书后方可入驻。

(三) 在距使用期限到期三个月前,工程中心办公室将发出场地使用到期通知书,使用工程中心场地的责任人应配合工程中心办公室做好退出前的搬迁准备,不得借故拖延。

(四) 如需继续使用工程中心实验场地的,应在接到“到期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工程中心办公室提出实验场地留用申请,使用申请得到工程中心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对申请未得到批准,并借故拖延的,工程中心将按照两倍的费用收取,超过协议时间3个月以上的,学校将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退。

三、 研究场地的收费标准

(一) 实验室:按房间的使用面积(含水电费),每月每平方米8元人民币。

(二) 温 室:按房间的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人民币。

四、 收费办法及基金使用范围

使用费由财务处直接从课题经费中划拨到工程中心的维修管理基金中。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包括场地、设备、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工程中心定期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校长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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