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组织推荐2009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和云南省优秀教师等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来源: 人事处      时间:2009年06月12日    浏览量:

关于认真组织推荐2009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

模范教师和云南省优秀教师等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所、学报、中心、集团: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和云南省优秀教师等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云教人〔2009〕29号)文件精神(详见附件),请各部门按通知要求,对照推荐条件,认真组织 “全国教育管理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云南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遴选推荐工作,填写相关表格,并按通知规定份数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于6月10日(星期三)前上报人事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科研综合楼308室),逾期不再受理。待学校评选推荐后上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遴选。

特此通知。

附: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和云南省优秀教师等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联系人:初晓辉 罗蓉 联系电话:5227683

云南农业大学人事处

2009年6月2日

附: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全国模范教师和云南省优秀教师等

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云教人〔2009〕29号

各州、市教育局、人事局,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滇和人才强省战略,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大力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进一步激励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不断推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喜迎新中国成立60周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的文件(人社部函〔2009〕146号)通知精神,现就做好2009年教师节评选表彰先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励层次

根据《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原国家教委教人〔1998〕1号文件)规定,(一)“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由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表彰奖励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获得“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二)“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由教育部单独表彰奖励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三)“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由教育部、全国妇联联合表彰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四)“云南省优秀教师”和“云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重在精神奖励的原则。

二、评选范围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下同)的参评对象为内设二级机构,如院(系、所),附属中小学,重点教学科研基地或团队等。

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表彰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同级称号的评选表彰,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表彰条件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面向全体学生,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享有良好社会声誉,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能够在本省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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