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关于选拔2016年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及自筹经费人员申报出国留学特别说明的通知

来源: 国际合作交流处    时间:2016年10月26日    浏览量:

各院、部、处、室、馆: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战略,促进学校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拓展青年教师出国研修平台,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学校计划于2016年以公派出国留学基金资助方式在全校选拔各专业出国留学人员10人。

一、资助类别

普通访问学者

1. 资助计划:10人

2. 资助期限:12个月

3. 资助内容: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含医疗保险)

4. 派出方式:自行对外联络

5. 资助方式:全额资助

二、选派学科

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研团队、创新团队骨干教师和双语课主讲教师、校级及以上人才培养工程人选可优先选派。其他在职教师须在校工作两年以上。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申请者应为学校在职管理和教学人员。曾享受任何公费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须满5年方可再次申请云南省地方公派留学基金资助;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和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 本科或研究生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申报访问学者的申请人年龄应在40岁以下(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 具有较强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5. 身心健康;

6. 外语水平须达到规定的标准,具体要求请见《云南农业大学2016年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水平要求及说明》(附件1)。

(二)学校公派留学资助范围不包括以下人员:

1. 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或云南省地方公派留学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2. 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

3. 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4. 正在国(境)外学习、工作的人员;

5. 已享受国家留学基金或云南省地方公派留学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工作尚不满5年的人员;

6. 配偶已取得公派留学资格(含已在国外、准备派出)人员不予申报,请各单位外事主管领导和专办员严格把关;

7. 曾获其他各类公派留学项目录取后自行放弃资格,工作不满5年人员不予申报,申请放弃获批人员2年不予申报。

四、申请办法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 《2016年云南农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申请表》(附件2);

2. 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和盖有单位公章的《单位推荐意见表》(附件3);

3. 两份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专家、学者出具并署名的推荐信(附件4);

4. 工作简历;

5. 获奖证书复印件(若无可不附);

6. 国外接收单位邀请信复印件(若无可不附);

7. 身份证、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配偶工作证明;

8. 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9. 有关项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016年云南农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申请表》、《单位推荐意见表》、《专家推荐信》、《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等请从国际合作交流处网站下载专区栏http://gjhz.ynau.edu.cn/下载,并按规定填写。

申请材料请按以上顺序整理成册报各单位外事专办员进行初审,后由专办员将申请材料一式5份(原件1份,复印件4份)汇总至国际合作交流处外事科,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受理申请时间自2016年11月10日截止。

五、评审、录取

1.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内容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表格填写是否工整、规范等。申请材料由各单位外事专办员统一报送至国际合作交流处外事科,不接受个人报名。

2. 学校将根据“个人申请、院部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以国际合作交流处为主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及面试,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录取人员名单,并上报云南省外办作为我校2017年因公出国(境)计划。

3.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为一年(至2017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留学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留学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各类公派出国留学。经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放弃留学资格者,2年内不得再申请公派出国留学。

六、派出、管理及注意事项

1. 根据《云南农业大学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暂行办法》(号,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云南农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被录取人员应遵守该规定,如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违约,将按《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被录取人员在派出前,需与学校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云南农业大学公派留学版)并办理协议书公证、交存保证金和《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后再予办理相关派出手续。

2. 访问学者须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统一安排派出;获得学校公派出国留学资助的留学人员派出后,其在学校的工资、待遇等,按《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 其他:申请人的留学国别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填报的志愿国别进行评审录取,留学国别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七、关于自筹经费申请出国留学人员的特别说明

关于2016年度拟以自筹经费申请出国留学人员与此次学校公派同时申报,申请办法和条件参照学校公派相关要求执行,须达到出国留学的外语水平要求,相关材料表格填报参照公派要求进行,将表格中涉及“公派”字样改为“自费”,按时上报国际合作交流处,逾期视为不申报,2017年学校公派申报前不再零星受理自筹经费的出国申请,申报人数不列入此次公派资助计划。

联系人:刘玉香、李静熙,电话:65228040、65227733。

特此通知。

国际合作交流处

云南农业大学

2016年10月26日


编辑:刘俊